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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經貿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經2015年10月19日福建省教育廳第10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序言

    泉州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是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公辦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學院前身是1964年創辦的晉江地區泉州商業學校(1966年停辦),1979年恢復晉江地區泉州商業學校和創辦晉江地區供銷學校,2001年泉州商業學校與泉州供銷學校合并為泉州商貿學校,2004年升格為泉州經貿職業技術學院,2009年泉州慈山財經學校成建制并入??。學院以“育人為本,重德強技,服務社會”為辦學宗旨,堅持“內涵發展,質量立校,強化特色”的辦學思路,樹立“適應區域需求,彰顯泉州特色,突出經貿優勢,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辦學目標,踐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明確學院的法律地位,規范學院的辦學行為,是學院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自主辦學、實施民主管理的基本依據,是學院教育教學管理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學院名稱:泉州經貿職業技術學院

    英文譯名:QuanzhouVocational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學院簡稱:泉州經貿學院

    英文簡稱:QuanzhouEconomics and Business College

    第三條 學院地址:泉州市鯉城區南環路1129號

    根據學院發展需要,可設多個校區。

    第四條 學院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自覺承擔起服務區域經濟建設、改革與發展的時代責任,以加強產教融合、促進工學結合為手段,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五條學院以全日制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為主,實行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相結合,職前教育與職后教育相結合,高等職業教育與成人高等教育相結合。學院面向社會、服務區域、促進就業,以滿足多樣化學習和人的全面發展需要。

    第六條學院的網址:www.qzjmc.edu.cn。

    學院的郵政編碼:362000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院

    第七條學院是由泉州市人民政府舉辦,教學業務由福建省教育廳管理的公辦??茖哟稳罩破胀ǜ叩嚷殬I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

    第八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依法監督和管理學院辦學活動。

    (二)按干部管理權限,提出學院院長的建議名單,報福建省委、省政府考核任免;亦可直接考核任命學院副職領導。

    (三)按照相關規定,審批學院發展規劃、重大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的規定,保證學院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及經費的逐步增長。

    (二)支持學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自主辦學,支持學院的建設與發展,保障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三)協調指導學院的人才培養工作,推進職業教育改革,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學院的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并經審批機關核定,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制定招生計劃。

    (二)依據區域經濟發展的要求自主制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建立完善的實踐教學體系,實現實踐與人才培養的有機結合。

    (三)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積極推行彈性學分制。

    (四)根據教學和實訓需求,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五)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院校及省內企業、社會團體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以合作辦學促發展,以合作育人促就業。

    (七)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制度。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和來自社會捐贈的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學院的義務

    (一)制訂學院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以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為中心,加強學生就業創業能力和創新意識培養,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學院的辦學水平,應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學院要以優勢專業為龍頭,創新體制和辦出特色為重點,優化結構、強化內涵、提升社會服務能力,努力建設高水準的高等職業院校。

    (四)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遵守政府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及標準;依法接受對學院財務活動的監督。

    (五)保護學生、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實行信息公開,民主管理;接受教職工、學生和社會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泉州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三條學院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5年,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學院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 黨委會議是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重大問題的最高決策形式,由黨委書記主持召開,黨委委員參加,黨政辦公室主任、黨務工作部部長、監察室主任列席;議題由書記提出或由黨委委員提出,書記同意確定,視情況工會、團委負責人等可列席,必要時召開黨委擴大會,邀請學院所屬黨(總)支部書記參加。黨委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 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明確內設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教輔機構和公共管理機構,并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依照有關程序推薦院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創新學院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確保學院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學院黨委堅持和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由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十七條 學院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黨委會議事時,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應出席會議的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泉州經貿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紀委”)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學院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5年。

    第十九條 學院貫徹“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實行院、系兩級管理。院長是學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等其他管理工作。副院長以及內設組織機構協助院長對學院各項工作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院長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學院發展規劃和戰略,確定人才培養方案。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法規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院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其他院領導分管或協管有關工作,亦可組織專門領導小組或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院務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院長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院長確定。院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出席院務會議的正式成員是院長、副院長,黨政辦公室主任、監察室主任列席會議。院務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院長在必要時可指定相關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院務會議。

    第二十三條 院務會議(院長辦公會議)的主要職責

    (一)傳達貫徹上級部門、學院黨委會議決定,并研究落實措施辦法。

    (二)研究制定學院年度行政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三)研究處理學院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院行政須呈報上級行政部門的重要請示、報告。

    (五)研究審定學院的行政規章制度,研究討論有關教學、行政、后勤管理、學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六)聽取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征求意見建議,檢查、協調部門工作,研究處理需要協調的有關重大問題。

    (七)討論、商議每月(學期)工作安排。

    (八)討論招生、就業方面有關工作。

    (九)需由院務會議(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

    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黨政聯席會議由黨委書記或院長召集并主持,組成人員為院領導和黨政處室、系(部)及慈山分院負責人;議題由黨委書記或院長提出或需要協調的黨政職能部門提出、書記或院長確定,它是學院黨政領導共商共知、協調解決問題的重要議事形式。黨政聯席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五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研究決定學院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院長工作報告等。

    (二)溝通工作情況,交流重要信息,匯報學院重要工作完成情況。

    (三)討論研究需要黨委和行政共同決定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安排學院近期黨政重要工作。

    (五)研究處理黨政日常工作中不宜由領導成員個人決定的問題。

    (六)討論決定需要黨政共同商議報上級的有關重要請示、報告。

    (七)研究處理學院重大突發性事件;落實黨委決定的校園安全維穩工作。

    (八)研究學院教師隊伍建設相關問題。

    (九)聽取有關部門重要工作的匯報。

    (十)須經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院學術事務的評議與審核機構。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知名專家學者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采用民主推薦、公開公正遴選等方式產生。學術委員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每屆3年。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院科學技術研究管理制度,并提供咨詢和建議。(二)制定學院的科學技術研究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指導系部開展科學技術研究并提供相應的咨詢服務。

    (四)評審和推薦科研項目和成果。

    (五)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學風教育,調查違反學術道德或規定的行為或現象,并提出處理建議。

    (六)組織科研專題講座,幫助教職工提高科研能力。

    (七)設立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學術事務。

    第二十八條 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是學院教學工作的監督指導咨詢機構,每屆3年。

    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成員由分管教學副院長、教務處、各系部負責人組成,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行政管理部門的教育政策。

    (二)審議學院重大的教學管理規章制度或相關政策,并提供咨詢和建議。

    (三)研討學院整體性的教學工作規劃、教學管理、教學改革等重大問題并提供咨詢和建議。

    (四)對學院教學資源(包括師資、教學實驗設施設備、教材、實習基地等)的配置和建設提供咨詢和建議。

    (五)指導和審議教學質量的監控、考核和評價體系。

    (六)指導各系部科學組織教學,開展教學管理與改革,進行內涵建設,指導各系部加強校企合作及實訓、實習基地建設,開展技能競賽,注重教學過程的實踐性、開放性和職業性。

    (七)審議、評選和推薦教學質量工程立項或成果。

    (八)指導教師開展教學研究,并提供相應的咨詢服務。

    (九)接受學院領導委托,開展其他教學專題的審議和研究。

    (十)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專業建設委員會是學院的專業建設指導機構,其成員由分管專業建設的副院長、教務處、各系負責人及部分專業帶頭人組成。專業建設委員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每屆3年。

    第三十一條學院專業建設委員會的職責

    (一)指導各專業系編制專業建設規劃。

    (二)指導各專業系開展專業人才需求調查,為專業的設置與調整提供依據。

    (三)指導各系制定或修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四)指導各專業系以培養學生的技術實踐能力為基本點,開展專業建設與改革,提升專業人才培養質量。

    (五)指導各專業系構建或調整專業人才培養質量評價體系,開展專業人才培養工作狀態評估。

    (六)研究專業人才培養中的突出問題,并提供相應的解決問題建議或方案。

    (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專業的宣傳和推介。

    第三十二條專業職稱聘任委員會是學院專業職稱聘任的決策機構。專業職稱聘任委員會由學院院長、學術委員會負責人、人事、教學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及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組成。聘委會主任一般由學院院長擔任,教師和其他專業代表由學院經民主程序推薦產生,每屆3年。

    第三十三條 專業職稱聘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擬定專業人員的工作規范、教師與專業職稱聘任與解聘條例。

    (二)擬定兼職教師、客座教授、名譽教授聘任條例。

    (三)在核準的崗位設置數、結構比例范圍內,決定教師與專業職稱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其它需要教師與專業職稱聘任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院工會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院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每屆5年。教代會閉會期間,工會委員會是學院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其組成人員采用差額選舉產生,承擔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學院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處理教代會提案,執行有關決議。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由學院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院長工作報告。

    (二)審議學院章程。

    (三)審議學院發展規劃。

    (四)審議學院工會工作報告。

    (五)審議財務工作報告。

    (六)審議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七)審議關切教職工重大利益的管理制度或分配方案。

    (八)審議其他有關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九)監督和評議學院各級領導干部。

    (十)對上述項目,在聽取和審議后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是在學院黨委領導、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寬學院和學生聯系的重要渠道,代表全院學生的意志,維護全院學生的利益。學院尊重和支持學生通過學代會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反映學生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每屆三年,學生會組成人員,采用民主推薦、差額選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 學院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院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四章學生

    第四十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學院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入校注冊,具有合法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及校內文體活動,平等使用學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院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四)按國家及學院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勤奮學習,積極進取,按規定完成學業。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養成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人文素質和身心素質,具備職業核心能力和專業核心技能。

    (三)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

    (四)按照國家和學院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其相關費用。

    (五)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憲法、法律、法規及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院實行“雙證書”制度,學生應獲得與所修專業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方能獲取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相應表彰和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的學生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理、處分。

    第四十五條 學院建立學生幫扶救濟機制,對經濟困難、學業困難、心理困難、就業創業困難和罹患疾病等方面的學生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六條 學院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學生社團活動。學生社團是學院學生自愿組織的群眾性團體,經過學院批準成立,在法律許可范圍內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章教職工

    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是與學院簽訂聘用合同、具有聘用關系,依法享有相應權利、履行聘用崗位職責和義務的工作人員。按照學院崗位構成,教職工由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四十八條 學院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教職工根據學院公布的崗位職責、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由院長與受聘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

    第四十九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績效激勵機制。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理、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條 學院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和相應工作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院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七)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院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五)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申訴權。教職工對學院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院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六章經費、資產、后勤

    第五十三條學院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建立以事業收入為輔的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機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接受社會捐贈、開展合作等,設立校友會、教育基金會等。學院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第五十四條 學院財務工作在院長的領導下,執行國家法律、經濟政策、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學院各項事業活動所發生的財務收支全部納入財務管理的范圍,重大項目開支須經黨委會集體或院務會研究決定后由院長負責執行,日常行政開支由院長負責實施,確保學院各項事業持續發展。財務部門對學院各類經濟活動實施財務管理、核算、監督、公開,接受、配合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學院財務監督體系對學院各類經濟活動實施審計、檢查,確保學院財務工作有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學院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學院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健全相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制度。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院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學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設立相應的服務、管理機構,切實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為學院的辦學活動提供優良的后勤保障。

    第七章 學院與社會

    第五十七條 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八條 學院接受舉辦者依法通過專門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對學院的專業和辦學水平、質量進行評估等,對學院的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學院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九條 學院成立泉州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政校企合作領導小組,推動與政府部門、企業深入合作、協同創新,形成政校企緊密合作辦學體制和長效機制。

    第六十條 政校企合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對接地方產業發展,推進學院調整專業方向,完善課程體系,實現政校企合作一體化。

    (二)推進學院與相關行業企業共同開展教師實踐技能培訓,從行業、企業引進師資,促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

    (三)堅持互惠互利、資源共享的原則,推進學院與企業共建實驗室、實習基地建設。

    第六十一條 學院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其規則開展活動,加強學院與校友的聯系,定期向校友通報學院發展情況。學院鼓勵校友關心學院發展,支持和參與學院建設。學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聯誼組織,在學院校友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活動。

    第八章?;招F煨S栃8?/strong>

    第六十二條學院?;瞻ɑ罩竞突照??;罩臼怯赏膱A分為校名表述和中心圖案兩部分。中心圖案取“經貿”漢語拼音首個字母“J”和“M”的藝術圖形組成?;照聻轭}有校名簡稱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三條學院校旗為長方形,旗面正中為梁披云手書體中文校名及左上角配以學院徽志。

    第六十四條學院校訓為“明德善學強技力行”。

    第六十五條學院校歌為莽原作詞、劉永作曲的《泉州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校歌》。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中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黨委會審定,呈報福建省教育廳核準。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啟動章程的修訂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院的舉辦者發生更替。

    (三)學院發生合并、分立、更名等變化。

    (四)學院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院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廳核準之日起實施。

    15.11.13 泉州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教育廳核準稿.doc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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